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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心理干预程序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一、心理干预对象范围

1.一般关注对象:研究生新生入校后心理普测筛查出来的研究生;发生了心理波动,有心理问题、自己或者经过帮助可以解除心理困境、社会功能损害较少并能够进行正常生活的研究生。

2.重点关注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生活模式的研究生。如确诊的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症、躁狂)、神经症(焦虑、强迫、恐惧等)、人格障碍、自杀意念、自杀行为、自残或伤人行为等。具体表现如下: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3)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有自杀意念者。如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

(4)有精神疾病病史,家庭亲友中有精神疾病病史、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6)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暴力、家庭破裂、与家人关系不和谐;

(7)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人格有明显缺陷,或者个性、行为、生活方式等突然发生改变者。

二、干预程序及要求

1.一般关注对象:按照研究生朋辈心理互助员+导师—研究生辅导员—校心理咨询室—校心理门诊—专业医院五级管理体系进行心理干预。

(1)早发现:研究生朋辈心理互助员按照《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朋辈心理互助队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心理排查辅导员通过导师、毕业研究生等外围进行广泛信息收集。

(2)早通报研究生朋辈心理互助员、导师等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3)早评估研究生辅导员根据汇总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重点关注对象信息及时上报研工部。

(4)早干预研究生朋辈心理互助员和辅导员在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心理干预。

(5)勤追踪。研究生导师和朋辈心理互助员每月应分别与之交流至少1次,帮助其走出心理障碍,直至该生毕业离校。

2.重点关注对象:严格落实省教育厅“五个一”要求,即"一个患者、二套班子、一名领导、一套措施、二抓到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监控7个重要时段,即放假前后、考试前后,

开学前后、重大活动前后、季节交替前后、新生入学后,毕业生答辩离校前。

(1)早诊断:学院联系校心理咨询中心、心理门诊、或医院对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心理诊断,确诊心理危机类型及严重程度。

(2)早联系:只要是确定为重点关注对象,均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并详细解释,要求家长配合学校进行工作,并明确家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在假期、实习等时间

节点,应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去向,并确定学生人身安全。如可能会发生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并上报研工部。

(3)早治疗: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症、躁狂)、神经症(焦虑、强迫、恐惧等)、人格障碍等的研究生,应要求家长及时送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4)重监护: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专门机构。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指派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5)定去留。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症、躁狂)、神经症(焦虑、强迫、恐惧等)、人格障碍等的研究生,经治疗且无明好转者,应建议休学、强制休学或退学,复学时应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康复证明。如家长及学生均强烈不同意休学,应同家长签订监护协议,由家长陪伴监护,要求其遵照医嘱按时服药及复诊,并对家长进行康复期间的培训,强调未遵医嘱后果。

(6)勤追踪。对继续在校学习者,学院应多方帮扶,尽量保持学业、生活、人际交往等社会功能正常进行。研究生导师每周应与之面谈一次,并加以指导。朋辈心里互助员每周面谈一次,了解是否存在学业、生活、情感等困难,主动帮扶,并报告辅导员。辅导员每半个月面谈一次,要求研究生按时到医院进行复诊(复诊时间间隔不超过1个月),联系导师、校心理咨询中心等进行协调处理,并上报研工部。校心理咨询中心安排咨询师每月面谈一次,策略及方法。另外,如有家长陪读,辅导员应每半月与家长面谈一次,检查是否按时复诊、遵医嘱进行服药,对家长进行二次培训未陪读的,辅导员应电话联系,通报相关情况。

(7)存记录。各单位在开展心理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记录或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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